年8月4日,田某因为胆结石在A医院做了胆囊切除手术,但由于失误,造成田某胆囊封闭不严、漏胆。田某不得不转院治疗。田某在B医院实施了残存胆囊切除手术,但术后出现了胆总管上段狭窄阻塞。田某不得不再次转院治疗,终于治愈出院。后来经鉴定,不能证明到底是A医院还是B医院的行为导致了胆总管的阻塞。最后,田某把A、B医院共同告上法庭。
本案的焦点在于,胆总管阻塞的真正原因不明,医院。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:“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的行为,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,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由侵权人承担责任;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。”本案由于不能明确认定责任人,A、B医院可以自己举证证明自己对于医疗事故的产生没有过错,即承担"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"。
所谓共同危险行为,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,共同实施了可能导致他人利益受损的行为,造成了损害结果,但又不能准确地判断谁是加害人的侵权行为。在本案中,因为A、B医院都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,所以可以认定A、B医院的行为是共同危险行为,对田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,即侵权人都负有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的责任。